【含推車、手(電)動輪椅、輪椅附加功能及配件、電動代步車、擺位系統、特製汽機車改裝、步行、移位輔具、視障用白手杖】項次1 — 42
此為整理的表格,方便大家搜尋閱讀參考,實際及正確內容請以公佈的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內政部101年7月10日發佈)及各縣市的公告為主
補助項目 |
最高補助金額(元) |
最低使用年限 |
評估人員 |
補助相關規定 |
※推車-A款 |
6,000 |
3 |
甲 |
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2.12歲以下發展障礙相關診斷患者(如腦性麻痺患者)。 評估規定: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經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書及相關專業治療師 出具輔具評估報告書,並於診斷書或輔具評估 報告書載明本項輔具需求(輔具評估報告書格 式編號1)。 2.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 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 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1)。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1.專為載送人員設計之推車。 2.推車-A款含嬰幼兒推車。 3.推車-B款須具40公斤以上載重能 力。 四、其他規定: (一)A款及B款僅能擇一申請。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
※推車-B款 |
12,000 |
3 |
甲 |
|
輪椅-A款(非輕量化量產型) |
3,500 |
3 |
不須評估 |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二)平衡障礙者。 (三)植物人。 (四)中度以上失智症者。 (五)具上列任一種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六)申請量身訂製輪椅者,上述障別之等級須為重度以上。 二、評估規定:申請「輪椅C款-量身訂製型輪椅」須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一)。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輪椅均應配備骨盆帶,B款輪椅應為輕量化材質骨架設計,C款量身訂製輪椅並應符合下列規範之一 (一)150公斤以上之載重能力。 (二)14英吋以下或22英吋以上座寬。 (三)具有4英吋以上座深調整、2英吋以上座寬調整並可依個別化需求設定座背靠角度之設計。 (四)其他經輔具中心專業人員評估認定之規格或功能要求。 四、其他規定: (一)A、B、C等三款輪椅僅能擇一項申請。 (二)18歲以下符合補助資格者得2年申請補助一次。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
輪椅-B款(輕量化量產型) |
4,000 |
3 |
不須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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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椅-C款(量身訂製型) |
9,000 |
3 |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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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椅附加功能-A款(具利於移位功能) |
5,000 |
3 |
甲 |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二)植物人。 (三)重度以上平衡障礙者。 (四)重度以上失智症者。 (五)具上列任一種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身心障礙鑑定機構之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1)。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1)。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輪椅附加功能-A款:兼具可拆掀式扶手及可拆卸式腳靠以利於移位。 (二)輪椅附加功能-B款:具不及座面連動之椅背仰躺功能(無段式調整),且須配備胸帶及防傾桿。 (三)輪椅附加功能-C款:具及椅背連動之無段式座面空中傾倒功能,及配備胸帶及防傾桿。 四、其他規定: (一)各項輪椅附加功能得依評估結果,搭配B款或C款輪椅同時申請,視為補助一項次。 (二)經評估無法以下肢承重轉位者,得申請A款附加功能,不受重度肢障之限制。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
※輪椅附加功能-B款(具仰躺功能) |
2,000 |
3 |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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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椅附加功能-C款(具空中傾倒功能) |
4,000 |
3 |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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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活動型輪椅 |
25,000 |
4 |
甲 |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下肢重度肢障者。 (二)屬高活動力可自力推行者。 (三)具備良好輪椅操控技巧 (四)具備良好之心肺及肌耐力功能。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1)。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含胎淨重12公斤以下。 (二)高強度輕量化材質骨架。 (三)手推輪組之外展角度可依使用者需求設定,並具免工具易取快拆功能。 (四)後輪軸心前置或具有可調整至前置位置之功能。 (五)背靠高40公分以下。 四、其他規定: (一)申請本項補助者於使用年限內不得再申請其他輪椅。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
電動輪椅 |
50,000 |
5 |
甲 |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以上肢障者。 (二)具重度以上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2)。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電動輪椅配件-B款(加裝擺位型座椅)之結構應具備座深(4英吋以上)、座寬(2英吋以上)、座背靠角度可調整功能。 四、其他規定: (一)電動變換姿勢功能指電動後躺、空中傾倒、站立或升降。 (二)非比例式控制器限四肢嚴重癱瘓或精細運動控制不良之重度肢體障礙者申請,傳統比例式搖桿之改裝不適用本項補助。 (三)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二者間僅能擇一項申請。 (四)電動輪椅配件A款及B款得依評估結果擇一款申請,電動輪椅配件及電動輪椅同時申請者,視為補助一項次。 (五)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
電動輪椅配件-A款(加裝沙發型座椅) |
5,000 |
5 |
甲 |
|
電動輪椅配件-B款(加裝擺位型座椅) |
10,000 |
5 |
甲 |
|
電動輪椅配件-C款(加裝電動變換姿勢功能) |
10,000 |
5 |
甲 |
|
電動輪椅配件-D款(使用非比例式控制器) |
25,000 |
5 |
甲 |
|
電動輪椅電池-五十安培小時(含)以上 |
4,000 |
3 |
不須評估 |
一、補助對象:符合本辦法申請電動輪椅資格者。 二、其他規定: (一)每次補助之數量及單位為一組,一組含2顆電池。 (二)曾依本辦法獲電動輪椅補助者3年後始得申請。 |
電動輪椅電池-五十安培小時以下 |
2,000 |
3 |
不須評估 |
|
※擺位系統-A款(平面型輪椅背靠) |
1,000 |
3 |
甲 |
一、補助對象: (二)具重度以上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三)植物人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3)。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平面型輪椅背靠須含硬式底板及軟墊。 (二)曲面適形輪椅背靠應符合下列所有規範: 1.適形硬式底板及適形軟墊。 3.可調整深度或角度的嵌入式吊掛系統。 (三)軀幹側支撐架:具有依身型調整功能。 (四)頭靠系統:具有可調整支撐高度、前後位置及角度之結構。 四、其他規定: (一)本項補助須為輪椅或電動輪椅使用者。 (二)申請單支軀幹側支撐架者補助金額減半。 (三)擺位系統A款及B款僅能擇一項申請,依評估結果一次申請二款以上,均視為補助一項次。 (四)擺位系統及輪椅C款量身訂製型同時申請者,視為補助一項次。 (五)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
※擺位系統-B款(曲面適形輪椅背靠) |
6,000 |
3 |
甲 |
|
※擺位系統-C款(輪椅軀幹側支撐架) |
3,000 |
3 |
甲 |
|
※擺位系統-D款(輪椅頭靠系統) |
2,500 |
3 |
甲 |
|
電動代步車 |
25,000 |
5 |
甲 |
一、補助對象:應具自行駕駛電動代步車之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重度以上者。 (三)多重障礙且符合上列條件之一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4)。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電動代步車以四輪規格為原則,且兩前輪之輪胎內側距離須大於30公分。 四、其他規定: (一)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二者間僅得擇一項申請補助。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
特製機車-A款(加裝輔助後輪特製車) |
60,000 |
6 |
不須評估 |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二)平衡障礙者。 (三)具上列任一種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功能或規格規範: (一)特製機車-A款,含機車新品及於該車輛加裝輔助後輪。 (二)特製機車-B款,含機車新品及於該車加裝輪椅直上裝置。 三、其他規定: (一)A款及B款二者僅能擇一申請補助。輔具到府維修 輔具使用卡卡!? 不正當使用或輔具久未保養維修,潛藏安全問題 如您的輔具使用上有故障問題,需要維修保養服務,可先加我們的LINE生活圈諮詢:@qmhc,也可撥打客服專線:0800-365-193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六09:00~18:00),我們提供到府收送維修,收費標準如下。 地區 到府服務費用(含收送) 更換零件費用 舊台南市區 500元 依零件報價 舊台南縣 800元/起 依零件報價 其它地區 依地區報價 依零件報價 如下是常見輔具維修服務內容,如您的輔具故障問題不在如下列表,您仍可以如上聯繫方式諮詢。 輪椅 輪椅胎皮剝落/磨損,造成推行不穩 輪椅後防傾輪故障/壞損/缺失,造成推行/背躺不安全 輪椅兩側擋板破裂,乘坐有安全疑慮 輪椅扶手表皮破裂,乘坐時容易刮手造成不舒適感 缺少支撐,頭部容易東倒西歪,想安裝輪椅頭靠 背躺油壓桿/動力棒故障,輪椅無法斜躺 輪椅前小輪抖動/歪斜,造成推行不順 便盆椅 便盆椅坐墊變形、破損,乘坐不舒適 便盆椅小輪生鏽卡毛髮、抖動歪斜,造成推行不順 便盆椅背板破裂,乘坐不舒適 拐杖/助行器 拐杖/助行器腳套磨損歪斜,造成移行不穩 (二)特製機車及機車改裝二者僅能擇一申請。 (三)申請特製機車及汽車、機車改裝者,應具有該類特製車輛之駕照。 (四)請款時須檢附特製車輛之行照影本。 (五)再度申請特製機車(含修訂前之「特製三輪機車」)時,應於請款時檢附原機車報廢證明。 (六)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
特製機車-B款(改裝輪椅直上式特製車) |
80,000 |
6 |
不須評估 |
|
機車改裝-A款(裝置輔助輪) |
10,000 |
6 |
不須評估 |
|
機車改裝-B款(裝設輪椅直上裝置) |
30,000 |
6 |
不須評估 |
|
機車改裝-C款(裝設倒退輔助器) |
8,000 |
6 |
不須評估 |
|
汽車改裝-油門煞車連桿 |
15,000 |
6 |
不須評估 |
|
單支柺杖-不鏽鋼 |
1,000 |
5 |
不須評估 |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肢障者。 (二)平衡障礙者。 (三)具上列任一種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申請帶輪型助步車、姿勢控制型助行器、軀幹前臂支撐型步態訓練器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書及相關專業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告書,並於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載明本項輔具需求(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5)。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5)。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帶輪型助步車須完全符合下列功能條件 1.附手控煞車及煞車鎖定功能。 2.附臨時休憩座位功能。 (二)姿勢控制型助行器:須可調整為前推或後拉方式雙用,以調整步態模式,並須提供下列配件至少二項:1.轉向角度範圍或轉向、定向可控制輪。2.單向只進不退輪或阻力調整輪。3.骨盆側支撐墊。4.骨盆懸吊或座墊。5.前臂支撐配件。 (三)軀幹前臂支撐型步態訓練器: 可藉由前臂支撐、軀幹支撐配件以協助四肢動作控制能力不佳,無法使用一般步行輔具者,並須提供下列配件至少三項:1. 四、其他規定: (一)柺杖如依實際需求同時申請雙側使用者,可補助額度依左列基準加倍,並視為補助一項次。 (二)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
單支柺杖-鋁製 |
500 |
3 |
不須評估 |
|
助行器 |
800 |
3 |
不須評估 |
|
帶輪型助步車(助行椅) |
3,000 |
3 |
甲 |
|
姿勢控制型助行器 |
6,000 |
3 |
甲 |
|
軀幹前臂支撐型步態訓練器 |
15,000 |
3 |
甲 |
|
移位腰帶 |
1,500 |
3 |
甲、丁 |
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2.平衡機能障礙者。 3.具上列任一種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6)。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移位腰帶之寬度至少須有10公分,接觸面不可有銳利部分;且須有4個以上之提把可供抓握。 (二)移位轉盤之上下兩接觸面須為防滑材質,且整體厚度須2公分以下。 (三)移位板可作為坐姿移位時相鄰平面之橋板,長度至少須60公分、寬度至少須20公分、厚度須1公分以下。 四、其他規定: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
移位轉盤 |
2,000 |
3 |
甲、丁 |
|
移位板 |
2,000 |
5 |
甲、丁 |
|
人力移位吊帶 |
4,000 |
3 |
甲、丁 |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具重度以上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三)植物人。 (四)重度以上失智症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6)。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人力移位吊帶至少須有4個提把以利個案於坐姿或臥姿下以人力搬運移位。 (二)移位滑墊-A款須使用容易滑動之材質以利個案在坐姿下之平行位移並降低及接觸面之摩擦。其寬度、長度至少須達到50公分以上。 (三)移位滑墊-B款須使用容易滑動之材質以利個案在臥姿下之平行位移並降低及接觸面之摩擦。其寬度至少須達到45公分以上、長度至少須達到170公分以上。 四、其他規定: (一)限居家使用者申請。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
移位滑墊-A款 |
3,000 |
5 |
甲、丁 |
|
移位滑墊-B款 |
8,000 |
5 |
甲、丁 |
|
移位機 |
40,000 |
10 |
甲、丁 |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具重度以上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三)植物人 二、評估規定:申請移位機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書及相關專業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告書,並於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載明本項輔具需求(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6)。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6)。 三、其他規定: (一)曾依本辦法獲移位機補助者,3年後始得申請移位機吊帶。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
移位機吊帶 |
6,000 |
3 |
不須評估 |
|
視障用白手杖 |
700 |
2 |
不須評估 |
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視障者。 2.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其他規定: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
附註:
一、輔具補助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本表「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
(二)中低收入戶:本表「最高補助金額」之75%。
(三)一般戶:本表「最高補助金額」之50%。
二、本表之「補助項目」前加註「※」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般戶均可接受「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補助。
三、補助款之撥發,須按依第一點、第二點之最高補助金額為上限,並以實際購買金額為限。
四、不須評估:指免附評報告書;直接填寫申請表後送件
五、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全民健康照護 06-511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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